新年的钟声即将敲响, 在异乡漂泊的人们,也都加快脚步,向家的方向而奔走……
然而,2019年的春节,那个曾被上海绿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绿地能源公司)评为“先进个人”的谢俊豪,却注定回不了他的湖北洪湖市老家,而只能无奈地蹲在上海杨浦区看守所度过新春佳节——2018年12月25日,坚称自己无权直接接触企业一分钱的他,已被上海市杨浦区法院以“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近日,谢俊豪的代理律师——湖北玉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冰透露,对于这份判决,谢俊豪已经提起上诉,二审将于2019年2月15日在上海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一个曾经被企业评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职工,到底是在什么动机下,用什么方式挪用了公司资金?
近日,带着一扎资料,王冰律师向笔者详细讲述了案情的来龙去脉。
2010年,谢俊豪被绿地能源公司聘用
谢俊豪的妹妹谢俊英告诉媒体,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哥哥一直是家中的骄傲,是她的榜样,为人处事也一直深受亲友们赞许。
据她介绍,在与绿地能源公司发生关系前的2003年,谢俊豪就在湖北洪湖市成立了一家金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洪湖金宏公司),公司业务就是从事包括煤炭、油料在内的能源贸易。
在业务往来中,谢俊豪与绿地能源公司有了接触,而且由于其业务能力及人品得到了绿地能源公司高层赏识。2010年底,绿地能源公司将谢俊豪聘用,并于2011年3月成立了绿地能源华中办事处,谢俊豪被任命为主任。
曾因成绩突出被公司评为“先进个人”
根据绿地能源公司的规定,华中办事处的职责是在华中地区寻找煤炭的购方和销方。
华中办事处的工作流程是将煤炭的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起草好,将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同时报绿地能源审批决定。然后,每份合同必须经过绿地能源公司财务、法务、审计、财务老总、分管副总、总经理多层签字审批后才能生效。支付煤炭采购资金时,也得得经过多层审核,最后总经理签字后,资金直接支付给卖煤方。而煤炭的最终用户也是按合同直接将资金打入绿地能源账户。也就是,无论是采购资金的支付、还是销售资金的回笼,都不经过华中办事处(华中办事处没有独立财务),也不经过谢俊豪个人之手。而且,绿地能源公司规定,所有业务只与大型国企打交道。
为此谢俊豪向公司推荐了两家铁路局下属的公司作为煤炭的采购方,即武汉铁路中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武汉中力)、洛阳铁路运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洛阳运通)。后来,经过绿地能源公司多次考查后,与这两家铁路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王冰律师表示,从2011年至2014年,华中办事处经手的全部煤炭业务,采购方都是这两家铁路公司。至2014年底华中办事处业务终止时,这两家铁路公司与绿地能源公司之间互不欠款。
而对于销售方,谢俊豪联系的煤炭最终用户都是电厂及大型国有煤化工企业,从2011年至2014年,使用方也直接将资金支付给了绿地能源公司。
检方提供的《华中办事处历年经营指标汇总表》中就清晰显示, 2011年至2014年谢俊豪主持的华中办事处为绿地能源公司完成销售收入113亿多元,为绿地能源公司创造净利润3000多万元。其中,2011年谢俊豪就完成销售9.7亿元。
为了证实谢俊豪 “突出业绩”,王冰律师还拿出一张荣誉证书。原来,谢俊豪曾被绿地能源公司评为2011年度 “先进个人”。
公司报案:谢俊豪职务侵占公司7700万元
谢俊豪做梦也不会想到,2015年9月1日,绿地能源公司以谢俊豪职务侵占公司7700万元的为由,向上海市杨浦区公安局报案。经过一番调查,警方认为,报案不成立。
不过,2017年2月20日,警方以挪用资金罪将谢俊豪拘留,3月10日将其逮捕。检察机关先后两次退回警方补充侦查后,2017年12月26日,谢俊豪被移送检方起诉。
检方指控:涉嫌挪用资金罪
据了解,起诉书针对两笔交易。
其一:2011年3月至4月,谢俊豪以虚设贸易合同方式,通过武汉中力公司转账,将上海绿地能源公司购煤预付款6730万元转移至其实际控制的洪湖金宏公司,随后又在向上海绿地能源公司隐瞒的情况下,将其中4600万元出借给重庆市开县民笙洗煤有限公司(下称开县民笙公司) ,并由其个人获利1337.4万元,而开县民笙公司尚有1900万元无法偿还。
其二,2011年9月至12月,谢俊豪以上述相同方式,通过武汉中力公司和洛阳运通公司转款,将绿地能源公司1亿元煤炭预付款转移到洪湖金宏公司,然后在向上海绿地能源公司隐瞒的情况下,用上述款项在内蒙古购买一处(价值3000万元)煤矿开采权,并已实际支付1689万余元。
检方认为,谢俊豪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供自己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进行盈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被告人应无罪释放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陆俊和湖北玉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冰担任了谢俊豪的辩护人。
两位辩护人为了这次“无罪辩护”,准备的十页纸近万字的辩护词。2018年,该案曾先后三次在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上,争辩焦点围绕谢俊豪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而激烈展开。
辩护律师称,绿地能源公司在业务合同签订方面实行严格审核制度。而在资金管理方面,同样具有严格的审核流程。因此,可以充分证明,谢俊豪在合同签署与资金支付的审批过程中,没有审批或挪用公司资金的任何职务便利与机会。
律师还辩称,绿地能源与武汉中立或者洛阳运通公司签订合同采购煤炭,而武汉中力、洛阳运通是自己买煤还是向他人买煤,这是武汉中力、洛阳运通的自主经营权,与绿地能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他表示,我国《物权法》第32条明确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资金作为动产,其所有权从交付之时发生转移。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绿地能源公司依据相关合同,将购煤资金支付给武汉中力、洛阳运通后,资金就属于武汉中力和洛阳运通所有。同理,武汉中力、洛阳运依据合同,向洪湖金宏公司购买煤炭并将资金支付给洪湖金宏后,资金的所有权及支配权就属于洪湖金宏公司。
而且洪湖金宏公司既不是绿地能源公司的供货方、也不是其销售方,双方并没有直接业务关系。 因此,检方指控完全不成立的。
而针对检方指控谢俊豪与武汉中立及洛阳运通公司的交易涉嫌“虚设贸易合同”的问题。
律师辩称,起诉书指控所涉的四份合同,证据证明都是真实贸易合同,检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虚设。
辩护人还指出,公诉方指控谢俊豪将4600万元出借给开县民笙公司,至今尚有1900万元无法偿还,在内蒙古煤矿的投资1689万元无法收回,这都是事实,但是,公开证据明确显示,向开县民笙公司及在内蒙古煤矿的投资都洪湖金宏公司所为,谢俊豪作为洪湖金宏公司实际控制人当然有权决定,而洪湖金宏公司与绿地能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指控谢俊豪在上述洪湖金宏公司的对外投资中向绿地能源公司隐瞒真实情况是毫无依据的。
在法庭上,两位律师还向法庭表示,在谢俊豪担任华中办事处主任期间,绿地能源公司没有任何损失,而是获利3000多万元。而检方指控的投资、或者尚未回收的资金产权都属洪湖金宏公司,即使投资有损失,也与绿地能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谢俊豪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2018年12月25日,上海市杨浦法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成立,谢俊豪作为绿地能源公司销售人员、华中办事处主任,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及投资煤矿,进行盈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不过,谢俊豪表示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他请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宣告其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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