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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双开副省长牵出盗窃案:甘肃90后银行员工欲黑吃黑获刑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作者:轶名         发布时间:2018-10-08 23:09:21         字体:    

甘肃省委原常委、副省长虞海燕在落马一年多后,一位银行员工因利用职务便捷查询到虞海燕的账户存款资金有500多万元,便通过微信办了一张虞海燕的假身份证试图将账户资金占为己有,不料被发现。

  因犯盗窃罪,这名90后银行员工被判刑六年,并处罚金1万元。


90后员工造假身份证“盗”钱

  一名银行职员,一名省部级高官,本来从素不相识的两人,因为一桩案子被绑在了一起。

  92年出生的周某,是甘肃银行临夏县支行员工。2017年12月份,周某曾利用职务之便对多名甘肃省落马高官在甘肃银行的账户进行查询。2018年初,周某查询到原甘肃省委常委、副省长虞海燕在甘肃银行的账户号定活两便存单,发现账户内有资金491.8698万元,利息20.1592万元,周某心生贪念欲将该笔钱据为己有,便从银行系统网上查到虞某的身份证号和照片,通过微信办了虞某的假身份证。

  2018年3月12日,周某用办得的假身份证对虞某的存单进行密码挂失,以业务上的授权为由,骗得同事梁某的授权,后又骗得会计主管张某的授权,对该存单进行了密码挂失操作。梁某看到张某又为周某授权时,心生疑虑,将自己给周某授权的情况汇报给张某,张某核实后将此情况汇报给银行领导。次日,甘肃银行副行长潘某向临夏县公安局报案。

  据上,公诉机关认为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且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未遂。

  周某的辩护人认为,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称其对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是很清楚,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盗窃罪是否成立值得商榷。其辩护人辩称,本案符合《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挂失密码的操作只是为以后可能发生的秘密窃取制造条件,属犯罪预备阶段,最严重也只是犯罪中止,且情节轻微;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与事实相悖,周某的意图根本未实现,用存折内的存款额认定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同时,周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如果周某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话,也应按《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盗窃未遂获刑六年

  法院认为,周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欲将他人存单内的巨额存款据为己有,通过事先查询、准备假身份证创造条件,并着手实施密码挂失等操作,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其因意志外的原因未达到目的,属盗窃未遂。临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采纳。周某查询账户、准备假身份证的行为系为犯罪作准备,属犯罪预备,但其从系统内对账户进行密码挂失等操作就是已着手实施犯罪。故辩护人称该案系犯罪预备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法院指出:

  周某在进行了密码挂失后未及时进行密码重置,系因在当时条件下进行该操作有一定的难度,并非其主动停止犯罪,在其行为被发现后其谎称系他人指使并烧毁假身份证等行为更印证了其没有主动中止犯罪的意图,故辩护人称被告人属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

  关于本案犯罪数额的认定,周某的盗窃目的就是针对存单里的存款额,故应以该存款额确定犯罪数额,但因该案系未遂,量刑时应以此数额为参考。周某系初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其行为属未遂,未给客户造成实际损失,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判决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对作案工具白色直板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被双开的副省长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年7月公开宣判了甘肃省委原常委、原副省长虞海燕受贿案,对被告人虞海燕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对虞海燕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虞海燕

  2017年1月11日,中央纪委网站公布了虞海燕落马的消息,虞海燕落马,一度在甘肃官场引起不小的影响。在他被查当晚,甘肃省委就召开常委扩大会议,通报中央对虞海燕涉嫌严重违纪进行组织调查的决定。

  早在2010年,虞海燕就想办法接触上了中纪委第九纪检监察室的原副主任明玉清。明玉清也有私心,想利用虞海燕的权力,为经商的儿子在甘肃拉项目,两人一拍即合。2014年巡视之后,明玉清不仅把中纪委的调查内容向虞海燕通风报信,甚至最终胆大妄为地帮助虞海燕抹平问题,将他的线索作了了结处理。

  《中国纪检监察报》曾发文批评虞海燕台“台上五湖四海,台下拉帮结派”,据了解,他在任兰州市委书记期间,表面上多次强调“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不搞‘小山头’‘小圈子’”,背后却把大量酒钢公司亲信调到兰州市核心部门、核心岗位任职,形成一个被称为“酒钢号”的“小圈子”,他还通过“培训”向青年干部灌输效忠他个人的观念,培植个人势力。

  虞海燕的问题不只包括上述方面。事实上,虞海燕有“漫长”的违纪和贪腐历史。据了解,从1998年到2016年,虞海燕利用担任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炼钢厂厂长、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总经理、董事长、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甘肃省副省长、甘肃省委常委、兰州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产品销售、工程承揽、房地产开发及职务调整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妻李岩华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63万余元。

文章关键词: 存款 盗窃罪 银行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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