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国新闻媒体单位(记者)同志们:
我们是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殿市镇白家村村民(失矿业主)及被欺诈受害承包方代表:曹占有,男,1955年8月19日出生,联系电话:13109209171、樊永兵,男,1938年5月11日出生,联系电话:18892127352、白进宁,男,1955年11月20日出生,联系电话:15591213889(承包煤矿后遭遇腐败官员,以权压人,强占欺骗的被害人之一),其他受害人另见本求助信实名举报联名签署(附后)。
一、实名求助(举报)事件
1.曹占有及樊永兵等(近六十人),于1994年起在报请当地各级政府批准,并获得了相关手续之后,开办了五龙山东沟煤矿。因业务发展需要,于1998年3月份期间,经全体股东商议一致通过同意,将开办的煤矿全部承包给本村村民白进宁、李永久、马玉林三人开采运营,双方约定合作期限为陆年(即1998年3月-2004年3月止)。详见协议如下:
举报人原煤矿承包合同复印件
2.白进宁、李永久、马玉林三人,在从曹占有及樊永兵二人手中承包的煤矿期间,因2001年横山县马房村炸药厂爆炸事件的发生,导致所有煤矿暂停关闭(整顿),我们所承包的煤矿也在关停整顿之列。之后,横山县委县政府即对我们所承包的矿定为“基建矿”,要求停产,我们就响应政府的号召指示,全线停产。
3.我们三人承包的煤矿证照有效截止为2005年为止,因事情发生后,时任横山县矿管局局长马玉林,是我们三人的合伙股东。他利用手中的权力,假借政府之名,暗箱操作,出谋联合我县境内所有大小30家煤矿,将其整合为一体重新运作开采煤矿。
4.2004年6月份起时任横山县矿管局局长马玉林指使其妻私自(未经过股东同意及完全不知情的前提下),将我们三人共同出资的承包的煤矿转卖给我地煤矿老板“郝建军”,所获的不法赃款占为其有,其他股东分文未得,详见“转让协议”。
5.2005年6月份,郝建军又将从马玉林妻子手中私自转包我们三人共有的煤矿再次转卖给我地煤矿老板“刘子清”,详见协议书。
6.2006年李永久、马玉林又伙同刘世学共同勾结我县另两个时任局长(交通局局长石秀录、财政局局长刘子清)、罔顾法纪,践踏法威,通过手中职权,勾结上级相关部门,层层互腐互利后,整合好相关手续,又再次于2007年将煤矿股份拆解转让,详见协议如下:
7.马玉林为了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诈骗侵占他人的合法财产),竟胆大妄为的向我们展示“横政字(2006)48号、(2007)16号、横政字(2006)48号各两份,真的上报给横山县上级政府,另两份同一横政字号的假文件,给我们看。其中文件自相矛盾,相关部门在立案查办后一查则清楚。详见如下:
横山县政府文件
8.我们全体开发煤矿的业主,承包经营煤矿的业主及股东们,鉴于“李永久、马玉林、刘子清、石秀录”四大局局长及其同僚等,利用职权之便,为了一已私利,不惜践踏国法,伤害乡邻情谊,大肆侵占欺诈他人财物,占为已有后,我们受害人不服,故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将判决结果公示如下。
二审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综上所列事项及依据,足以充分证明“李永久、马玉林、石秀录、刘子清等时任我县四大局(部门)局长,推出以“刘世学”农民为代表,他们作为幕后老板,开发经营煤矿,发展推动我县经济为名,无视国法,侵占诈骗我合法、守法村民矿主承包人的煤矿后,涉案(造成直接损失)金额合计:1.4762亿元。
二、诉求如下
1.强烈清求全国新闻媒体单位(记者)同志,对我们受害人实名冒死举报时任我县政府四大局长官员,利用手中职务之便,罔顾法纪,与其人同流合污,大肆侵占诈骗我合法、守法矿主的合法权益的不法行径,予以深入调查报道与呼吁。
2.强烈请求陕西省纪委、监察委、检察院对我们举报的涉腐违法犯罪的上述时任我县各局局长进行法纪审查。
3.强烈请求陕西省公安厅对我们举报涉腐违法犯罪的上述时任我县各局局长进行立案查办。
我们全体受害人(代表)等,在此养生承诺,对所举报的事情及列举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如有虚假负完全的法律责任,并自愿承担一切后果,敬请关注与调查。
举报人签名印影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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