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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放高利贷引连环案 其处级丈夫被指是金主推手

文章来源:大众网          作者:华燕文         发布时间:2019-08-05 16:23:57         字体:    

2019年8月1日,建军节。对于四川南充转业军人出身的老周来说,一点也高兴不起来。

     这位再过10多天就要退休的政府部门老同志,近几年因为一桩“一边是老战友,一边是亲兄弟”的50万借款担保案件,被起诉到法院后,又引起一系列连环官司,使他身心疲惫、苦不堪言……

    起诉他的人,叫晏朝蓉,南充市某单位的一位公职人员,判决书显示,她这50万一年收取18万的高利息。到了执行阶段,据说其不顾单位形象,不依正常程序办事,多次去法院吵闹。

     而晏女士的先生,叫黎仲康,现任南充市卫计委党委委员、副主任。身居处座的黎主任,据说也深度介入了此起高利贷案件,被当事人称为“事件推手”。

        债务人涉嫌非吸犯罪,担保人被告上了法庭据老周妻子弋女士称:

        2014年6月的一天,老周乘坐晏朝蓉、黎仲康的车,一道前往南充升新商混建材有限公司,与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夫妇达成协议:黎仲康、晏朝蓉夫妇以晏朝蓉的名义,借款50万给周某和四川新西源公司,担保物是升新商混建材有限公司的一辆商混罐车。

       “当时黎仲康要求老周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并要求老周如何书写。”弋女士说,后来老周不在场,他们又签订了一纸“凭据”,书面约定了担保物和3分的高利息等。

     此后,借款方支付了1年每月15000元的利息,共18万元。后来因为涉入刑事案,资产被警方查封,借款方无力再支付利息,于是,出借人起诉了债务人和担保人。

    2016年1月18日,南充市顺庆区法院判决:被告四川新西源实业有限公司和周某,偿还晏朝蓉50万借款及按年利率24%支付剩余利息,至本金付清为止;被告老周对50万本金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周某因涉嫌顺庆公安分局侦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取保候审,其涉嫌的犯罪行为与本案民事纠纷无关联,本案也无需以该刑案的裁判结果为依据,原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债务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了南充市中级法院。2016年10月24日,该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老周不服,认为因涉嫌非吸犯罪,按照规定此案应该裁定驳回起诉,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另外,此借款首先是物保,然后才是人保,债权人和法院不应该放弃物保,首先主张人保。

         他于是又申请再审。其间,他向南充市委政法委反映情况后,市政法委主要领导做了批示,南充政法委发函给南充中院和南充检察院,要求妥善处理,并按期回复。

        但2017年11月10日,南充市中级法院下了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法学副教授书面意见:判决和执行都有问题2018年7月12日,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李俊副教授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就两审法院在本案中的实体和程序等方面的问题,发表了看法。他认为:

        老周应就5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两审法院均未就债权人与债务人间,是否存在有效的抵押担保进行审理确认,对保证人权益有实质性影响;

        本案的保全和执行措施中,均存在不当之处:保全中存在比较明显的超额查封,本息加起来100万左右,却查封了500万左右房产,而债权人仅提供了一套房屋作为担保;执行阶段采取的措施也存在不当之处,冻结老周的工资账户难称妥当,拟拍卖老周自行居住的夫妻共有房屋的措施也不当。

         综上所述,本案虽已经由两审诉讼终结,但首先在案件的实体审理中,对是否存在有效抵押没有进行确认,而这一案件事实的审理查明,将直接关系到本案的法律适用,进而对保证人保证责任的范围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具体方式都有实质性的影响。保全和执行中的一些不当之处,对保证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不利影响。

        “本人认为,老周有权提请再审,再审法院应该就本案中担保物权的存在,及其行使进行审查以最终确定保证人应该承担之保证责任的范围。”李俊副教授最后表示。

        李俊副教授的这些观点,也得到了法律界相关人士的认同。

        省检察院不支持抗诉,倔强老周将继续抗争2018年12月27日,南充市检察院向四川省检察院提请抗诉,此后,四川省检察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决定不支持老周的监督申请。

        四川省检察院认为:终审判决老周对50万本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无不当,老周向检察机关提供的系列证据不能推翻原审判决。故本案终审虽未对物的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进行评判,但并不影响实体判决。

         就四川省检察院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老周又决定向四川省人大和省政法委递交书面材料,要求“对错误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他和他的律师张宗发认为:四川省检察院越权评判,检察机关对民事裁判的监督应当依据法院判决书载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合同有无效应当由法院审理做出判决;省检察院不尊重事实,2017年11月6日,当事各方(包括晏朝蓉)签署的解除扣押物品申请书上,载明“扣押的是升新公司(新西源公司)商混罐车”,相关证据也证明周某是上述2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提起这几年的遭遇,老周无尽苍凉:我身为退伍老兵、共产党员,没想到在一桩民事案件中受到不公判决,除了一审、二审、再审,还引发五桩相关官司,始终绕不出被欺辱、被侵害的怪圈,把我一个公务员变成了官司户、上访户。

        他认为:顺庆区法院在审理该起民事案件时,首先应当考虑这些错综复杂的问题与债务人及其公司的刑事案件有无关联,考虑是否该立案审理或移交公安机关,其次,则是进入民事案件审理,也应首先审理评判主合同担保物是否有效,再其次,债务人及其公司所偿还本金是何种款项,如是公司借款偿还,按法律规定应当折抵本金,而不可顾左右而言他,直接判担保人对50万元本金负连带责任,企图使债权人从担保人手中再次获取18万元利息,既不合法,又不合理,加深了对担保人的侵害。


        案件未受理就已定局? 习总:官员家风无小事此外,老周夫妇还分别反映了此案当中的一些不正常的现象:

        诉讼前,黎仲康多次提醒老周,说“我与法院及法庭交涉了,打官司对你很不利。” 

         据法官说“因晏朝蓉太横,多次到法院闹”,就这样,她闹一次,执行法官就电话威胁老周一次。

        2018年8月21日,黎仲康致电他说:你必须配合法院执行,将所有钱交到法院,你已经构成拘执罪,我已经找过执行局局长、副局长。

        “黎仲康利用身为县处级实职领导干部身份,明暗深度介入此案,造成司法不公,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还放纵作为公职人员的的妻子,多次到法院吵闹,还冲击会场,违背党的纪律规定。”老周夫妇说。

        2019年4月,老周向所在单位申请维权,单位相关部门为避免其遭受不良司法行为的侵害,向单位维权委员会出具了《维权法律意见书》,要求启动维权机制,维护老周的合法权益。

         近日,有媒体发表社论指出:

         严春风案发,源于前妻大闹幼儿园家长群;童某华被查,始于妻子的一个耳光. 

         两名女性都是官员家属(或前家属),都因嚣张跋扈的言行进入公众视野,进而引发官方对相关官员的调查。所以,即便现在将两件事归结为“夫人反腐”尚牵强,但两位嚣张跋扈的女性背后,都有一个共同的指向:官员的家风。

        习近平总书记曾在多个场合谈及领导干部家风建设的重要性。他强调,“每一位领导干部都要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在管好自己的同时,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而从“严夫人”与“童夫人”的言行举止中,实在难窥一个“严”字。

        家属们飞扬跋扈、胡作非为,某种程度上来说,离不开领导干部持家不严的责任。这两起事件中,“夫人们”之所以嚣张高调,视公共利益与公共安全如空气,无外乎借助或者想象性地借助了丈夫或前夫手中权力的影响力。

        而在普遍的认知里,良好的家风,多数时候是与遵纪守法一脉相承的。从“严夫人”出格的言行,到严春风案发,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身为领导干部,管不好自己的家属,也就很难独善其身。因为权力是有辐射范围的,一旦有特殊的亲近关系在,哪怕权力主体没有授意,家属们也可以凭借其影响力和威慑力,做一些有悖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事。

         因此,越是手中有权、身居高位的党员干部,对身边人的要求就要越严格。近年来,在各级纪委监委的通报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诸如“家风不正”“家风败坏”等类似措辞。其指向很明显:对权力的规制,不能仅限于权力人本身,还要辐射到家人。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

     领导干部给家人立规矩,其实就是在对党纪国法宣誓,很有必要。别总等到洋相出了,才悔不当初。无论是严春风,还是童某华,其实都挨了家风一记耳光,都应该用心反思那份火辣辣的疼。

        “黎副主任是否涉嫌干涉司法独立?其夫人作为公务人员,是否经常到法院吵闹?如果投诉人所言是真,那么工薪阶层的副主任家庭哪来的50万大额存款?对于涉及当地部门领导和机关干部的案件,法院是否应该十分慎重审理?”多位知情人士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当事人老周夫妇反映的情况是否完全属实?因时间等原因未能完全核实。舆论和民众希望涉案的南充市相关部门和当事人能够从依法治国的高度,公开澄清事实真相,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当地纪委监委是否也应该回应群众呼声,介入调查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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