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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一养老院因承租房屋供暖不热还漏水损失严重

文章来源:产新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9-07-27 17:11:04        

“中国石油吉林石化矿区服务事业部提供的出租房屋供暖设施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导致我方吉林市龙潭区红苹果养老院承租该房屋开办的养老院冬天室内温度极低,每年有半年的时间冷的住不了人,并且房屋还存在严重漏水的质量问题,给养老院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我们依法诉讼维权,一审未获支持。”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红苹果养老院(民营企业)院长张某姝、资某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目前他们已依法上诉,请求上级法院依法撤销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203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请,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全部反诉请求或发回重审。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红苹果养老院院长张某姝、资某认为,在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涉嫌违法。

    其一,中国石油吉林石化矿区服务事业部(被上诉人)提供的出租房屋供暖设施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问,导致我方吉林市龙潭区红苹果养老院(上诉人)承租的房屋开办的养老院冬天室内温度极低,每年有半年的时间冷的住不了人,给养老院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从承租该房屋之日起,就因暖气不热,红苹果养老院的院长张丽姝一直在上访维权,甚至多次带着养老院的老人去被上诉人处上访,找被上诉人解决供暖问题,被上诉人迟迟不解决供暖问题。上诉人正常缴纳供暖费就应当享受到正常的供暖标准,但是在2018年年底上诉人得知,其正常缴纳供暖费没有享受到正常的供暖标准真正的原因是被上诉人提供的出租房屋内的供暖设施存在供暖管线设计不合理,供热管材质量差,供热系统分配不合理,因管线变形导致的气堵等原因造成的上几个供热期,上诉人养老院供热效果差。这个问题是在2018年上诉人从被上诉人的《新吉林沟北红苹果养老院采暖改造项目建议书》中才知道这些年供暖不热真正的原因。

    就是被上诉人提供房屋的供暖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上诉人这几年缴纳供暖费享受不到正常的供暖标准,这些年所缴纳的供暖费也是上诉人的实际损失。依据上诉人被上诉人在2014年6月1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第9条房屋质量、产权瑕疵担保中明确约定“如因房屋质量问题、产权问题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赔偿”合同当事人已经明确约定了损失赔偿,因此一审法院依法或依约都应当依法保护上诉人返还供暖费的合法诉求。

      

    其二,一审法院认定中国石油吉林石化矿区服务事业部(被上诉人)出租的房屋存在漏水等质量问题被上诉人违约在先。房屋存在严重漏水和供暖不热等严重的质量问题。上诉人对房屋漏水问题也自行进行了维修,但因房屋防水存在的严重的质量问题上诉人没办法彻底修复,上诉人也多次找到被上诉人解决问题,但被上诉人就是和领导正在研究,要不就推脱正在上报才导致今天这个局面。

    上诉人开办的是养老院,因其特殊性质无法搬迁,被上诉人每次在收房费时都说会尽快解决问题,所以上诉人在2017年之前都支付了全部的房屋租金。因漏水问题不能使用的房间接近一半,上诉人也缴纳了该部分不能使用的房屋租金,该部分租金就是上诉人的实际损失,所以要求被上诉人退还上诉人已缴纳房屋租金的50%为596325元,是与一审判决保护的维修费用一样都是实际损失,因此该请求是合情合理的并不是于法无据。

    其三,被上诉人也反诉上诉人立即支付拖欠的供热费68750元并承认其余的供热费275000元均已收到,被上诉人自己也承认其是供暖主体,而且2016年10月29日龙潭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红苹果养老院先行供热函的相对主体也是吉林石化矿区服务事业部。同时一审法院也应该考虑到被上诉人的另一身份为房屋的出租人,该问题出现的原因是因为房屋租赁期间因房屋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并不是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所有一审判决不应以该项请求属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为由,将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如上诉人为了维权其合法权益应另行起诉,这样会造成不必要的诉累。但在本案中造成暖气不热的实际原因是由于被上诉人提供的房屋供暖设施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造成的,供暖费也是上诉人的实际损失,因此要求被上诉人退回275000元供暖费的请求与一审判决保护的维修费用一样都是实际损失,因此该诉求是合情合理的并不是于法无据。

      

    其四,被上诉人提供的出租房屋存在着冬天暖气不热和房屋漏水等质量问题,造成养老院的房屋的居住环境阴冷潮湿,使老人无法在此居住,纷纷搬离该养老院。除上诉人上述实际损失外,给上诉人造成的经营损失也非常严重的。

    经营活动是有经营风险,但上诉人主张的经营损失是因被上诉人提供的出租房屋质量问题的实际现状让老人无法在此居住,给上诉人养老院的声誉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所导致的。一审判决已经明确认定被上诉人提供的房屋存在漏水等质量问题,存在质量问题就会有损失,除实际损失外经营损失肯定也是有的,一审判决不能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本案的事实依据:是被上诉人的出租房屋存在漏水等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养老院的老人流失这是事实;(二)本案的合同依据:是2014年6月1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第9条房屋质量、产权瑕疵担保中明确约定“如因房屋质量问题、产权问题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赔偿”合同当事人已经明确约定了损失赔偿;(三)本案的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中已经认定被上诉人违约在先,依据法律中关于违约赔偿的规定是有据可查的、有据可依的。因此一审判决不能在没有查清该案事实的情况下就草率的进行判决将矛盾激化,一审法院应本着息诉止争的态度去处理该问题。

    其五,被上诉人反诉上诉人支付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房租和违约金一事,一审法院已经认定被上诉人因房屋供暖不热漏水等质量问题违约在先,并且被上诉人当庭也举证其在2018年对该出租房屋存在的供暖管线设计不合理和房屋漏水等质量问题进行了重新维修。当庭被上诉人并未拿出其对该房屋的供暖、漏水等质量维修合格的验收报告。这也说明该房屋存在严重的供暖不热和房屋漏水的质量问题并未解决,因此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没有对该房屋的质量问题维修合格之前,上诉人可以不支付该房屋的租金。并且即使是被上诉人维修合格了,对其在维修期间影响上诉人使用的,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因此一审法院对该反诉主张的判决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做出的错误判决。

    其六,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涉嫌违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能是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而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非常大,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有原则性的分歧。因此该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是程序涉嫌违法,所以该案依法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中央领导同志反映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积极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适用程序涉嫌违法。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未名)

来源:晨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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