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坝河镇斑园村三组村民胡光辉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说,在2010年7月,因坝河镇政府不履行双方协议(处理息见)搬迁其造纸厂机械设备,致其机械设备被淹没毁损,造成经济损失60万元。多年来不断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予以妥善解决,至今无果。
在提交给上级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胡光辉陈述了事情经过:我叫胡光辉,男,1981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坝河镇斑园村三组村民,系听力一级残疾人。
2002年初,我父亲胡隆金自筹资金70万元在该村组开办造纸厂,并投入生产,因桂花水能公司桂花电站项目实施修建,造纸厂被划入电站淹没区域内。坝河镇政府接受桂花水能公司的委托,承担桂花水电站工程库区坝河段的永久性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组织人员和我父亲一同对造纸厂的财产进行登计,并填写了私有财产实物指标统计卡,载明建筑物总造价为10万元左右,总投资约60万元。经乡政府核实的实物指标及补偿金额汇总表显示,我父亲的房屋类、耕地类、附属建筑物、搬迁补偿及基础设施补偿费四项总合计金额为111677.36元。此基础设施补偿费不包括造纸厂的机械设备费用。
镇政府在收到桂花水能公司拨付的补偿款111677.36元后,与我父亲签订桂花电站坝河库区移民搬迁协议,已部分实际履行,应为有效合同。其按核实的实物指标及补偿金额汇总表向我父亲进行了补偿。虽然我父亲领取了补偿款,但认为补偿问题没有得到全部解决,故未按搬迁协议约定的时间对造纸厂进行搬迁,镇政府给下发限期搬迁通知书,但未指定造纸厂的搬迁地址,致使造纸厂60万元的机械设备未能搬迁。后我父亲离开安康。
2009年11月5日,镇政府又与我就造纸厂机械设备的搬迁进行了协商。在村组干部及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陈某龙的参与下,我们重新与镇政府达成协议,并形成关于胡隆金纸厂搬迁的处理意见,载明:经电话与胡隆金联系,胡隆金同意由胡光辉履行搬迁义务并领取相关款项,由镇政府解决搬迁的各种费用5万元,作为对该户纸厂及全家的最后一次性补偿。费用分两期付给,签订协议当时付3万元,作为胡光辉的救助费用。财产全部搬完,清理厂子,恢复原貌,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再付清处理意见中的尾欠资金;胡光辉的责任是从签订协议领走首付资金起,动工搬离造纸厂财产,直到搬完厂内的所有财产并将地基恢复原貌,坝河镇政府与胡隆金沟通并取得胡隆金的同意,确定由胡光辉具体负责财产搬离的全过程,并负责办理相关补助费用手续履行搬迁义务并领取相关费用。协议意见由镇政府、村组干部和胡光辉及安康市148法律服务中心的陈某龙签名,并加盖有坝河镇政府公章予以确认。
当日,胡光辉领取了3万元,后因个人能力受限无力履行,2010年4月20日,胡光辉在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史某的见证下又出具一份保证书,保证对其与坝河镇政府订立的关于胡隆金纸厂搬迁的处理意见没有异议,因个人能力受限无法搬迁造纸厂的设备、厂房,承诺领取处理意见中剩余款后,由村组负责搬迁造纸厂,保证不阻止搬迁,并保证处理完此事后,不再找镇政府麻烦,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己承担。当日,又形成关于坝河镇斑竹园村三组胡光辉纸厂机械及厂房拆迁协议,决定由斑竹园村负责牵头,配合三组组长陈某明负责组织劳力进行拆迁,具体机械搬运地点由村组协商定点,拆迁费用由镇政府支出,具体搬迁时间为2010年5月1日前,责任签订人为坝河镇斑园村支书刘某锋。两份协议均应为有效合同关系。后坝河镇斑竹园村未按照约定在2010年5月1日前将造纸厂及机械设备搬迁,导致2010年“7.18”洪水灾时桂花电站关闸蓄水,直接导致我家造成造纸厂机械设备被淹埋,严重毁损,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高达数百万元。
综上,我父亲离开安康后,镇政府电话征求我父亲同意后和我方达成书面搬迁协议,我方在领取部分搬迁费用后明确表示无力搬迁,并请求镇政府组织搬迁,其便联系我方所在的村组负责组织搬迁,并决定其搬迁费用由镇政府支出。镇政府委托我方所在村组实际已接管了造纸厂机械设备的搬迁事宜,其协议应为有效合同关系,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因镇政府未履行与我方达成的搬迁协议,导致造纸厂机械设备淹埋受损,镇政府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我本来身体健康,因为造纸厂导致耳聋,致使成为一级听力残疾人,在无法生活的情况下妻子也离家出走,留下孩子还要抚养,对我这个残疾人来讲更是雪上加霜,也住着危房,艰难万分。在双方签定搬迁协议时,已明确由我领取费用,补充协议由村组负责搬运机械设备,费用由镇政府支出,搬出后的机械设备仍归我所有,这无论是家庭,还是政府来讲都是对我这个残疾人的经济支持,也是我生存下去的希望。然而镇政府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厂房机械设备被淹埋,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且在随后我向刘某锋讨要说法,问他为什么不按照协议约定搬运机械设备造成巨大损失时,镇政府工作人员黄某山却勃然大怒,叫了几个工作人员一起,在村委会将我殴打致伤。当时我抱着一岁多的小孩,导致小孩也严重摔伤。因为此事,我多次遭到殴打,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
时至今日,此事一拖就是十多年,浪费我十多年的青春及精神压力和打击。对于我们农民来说,时间就是金钱,我要生活,要挣钱养家,政府过错不及时处理,对我名声造成负面影响,使我受到社会上一些人的嘲笑和看不起,应由政府予以赔偿我的各项经济损失。
由于坝河镇政府严重违反双方协议约定,导致我方拥有的机械设备被淹埋,造成经济损失60万元,造纸厂停产十年利润损失300万元,我也因此被严重殴打致伤,几年来我多次向各有关部门反映寻求妥善解决末果。但是我始终坚信,在大力倡导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上级领导一定会为我这个重度残废人和幼小孩子主特公道,督促对方赔偿因其过错给我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维护普通百姓的正当权益。(陕西安康:胡光辉)
来源:凤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