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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六旬夫妇诉称遭二儿子和媳妇迫害及抢夺财产求关注

文章来源:中新在线           作者:林惠芬         发布时间:2018-10-13 09:09:31        

家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286号圣淘沙骏园的孙仲民、王女士夫妻俩致函有关部门,反映深受其第二儿子和媳妇的迫害及抢夺财产的事实真相,希望在全社会开展伦理道德与法的大讨论。

    在提交给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家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286号圣淘沙骏园的孙仲民、王女士夫妻俩陈述了事情经过:我们夫妻俩分别出生于1952年12月、1954年11月。这个案例应该是全国少有,是非常具备在全社会开展伦理道德与法讨论的好题材。
 
    我们夫妻俩1992年到深圳打拼赚了点钱,分别在深圳多处投资置业。于2006年3月,在深圳市宝安区购有西乡大道286号圣淘沙骏园一套住房。由于当时购房是付首付,其余在办银行按揭时我们都年龄超过,故用上王女士和第二儿子孙某各50%的名义购买。孙某当时在北京所谓的读书,就是在北京混了五年什么文凭都没有,我们就强行要其回深圳,否则我们不予供款。

         
   
           图为儿媳把婆婆的鞋扔到大门外。

     2006年10月份,孙某带回现在的妻子吴某某(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我们于2007年将她安排到深圳市某区法院系统工作。孙某名下还有福田区车公庙三套房共186平方米,也是我们借他名购买的。2016年8月1日,孙某夫妻住在妈妈王女士和大儿媳刘某某名下的房子里,孙某妈妈王女士当时也住那。她们夫妻俩多次赶王女士走,叫她滚,甚至将王女士的衣服和鞋子扔至门外。孙某夫妻俩要求深圳是孙某名下的房子全归他们,不是他们名当时占有的房子不搬走,这样就是说要抢夺我们在深圳的所有财产全归他们(孙某名下的所有房产都是借他名买的,他没岀过一分钱,全部是我们夫妻俩付款的),大儿子和我们什么都没有。经所有亲戚朋友劝说无果。
 
     2017年9月28日,孙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法院还起诉了母亲王女士,要求分割借他名在他名下有50%产权的圣淘沙骏园的一套住房(现在是我们夫妻俩唯一住房),王女士于2017年11月5日反诉了他。宝安区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裁决孙某将名下的50%产权过户给王女士。孙某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由他妻子吴某某(在法院系统工作)担任特别代理人。中院于今年9月5日却判决孙某胜诉,推翻了一审法院的裁定。

           

           
   
              图为孙某夫妻把他们妈妈的东西扔了。
 
    这个案例的要点如下:一,一审判决尊重事实,重证据,有人民陪审员坚持正义,替老百姓说话,但漏判了借名买房的事实。终审法官将一审确认的事实推翻,定性一审的判决全部错误。而一审漏判的借名买房又不认定,是否涉嫌官官相护!二,2016年市中院有父母诉儿子房产案件父母胜诉的案例,终审法官不采纳,不参照!更有中央电视台道德与法频道《今日说法》于2017年2月8日报道(手足情伤上下级)广西北海的案例,更证明谁出资不管写在谁名下都应算是出资人的资产;三,深圳市所有的财产购置和处置一直全是由我们夫妻操控的,所有资金全部是由我们支付的。孙某到现在还在吃父母饭,靠我们购买在他名下的房子出租收入。他从1997年来深圳至2006年10月共十年有七年在读书,在深圳某公司(孙某民为法人代表)前后共工作三年,他哪里来的钱买房?四,世上哪有父母置业不能借用儿女的名字购买?连名字都是父母起的!儿子在结婚前哪有防儿子的父母呢?五,物权法规定房产写谁名字就是谁的条款不适合中国国情,中国有五千年的文明历史,哪有父母以儿女的名义置业还要写什么协议书?于情于理都不符!应该修改;六,法官担任丈夫的上诉代理人是不能充许的(吴某某在本市法院系统工作了11年,中院终审法官有的是她培训学习的同学、同事或朋友有官官相护的嫌疑);七,要在全国开展伦理道德与法的讨论,父母养儿女到底得到什么?儿子媳妇这样对待父母到底是社会发生了什么?八,孙某妻子吴某某身为法官,她自从进我家就没消停过,三五天一小吵,一个月一大吵,多次侮辱公爹公婆(都有微信往来和视频作证)。像这样的人能当法官吗?她能公正判案吗?九,为人的道德底线在哪?法律如何介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子女与父母为敌又有什么办法处理?法律如何为底层市民服务?物权法如何适合中国的国情?
 
    2018年9月10日,我们向深圳市中院审监庭申请重审,请求撤销深圳市中院(2018)粤03民终1130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一审反诉请求。目前法院已受理。“在全社会高度重视依法治国,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坚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家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286号圣淘沙骏园的孙仲民、王女士夫妻俩表示。 (林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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