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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河源企业反映:破产重整裁定存在猫腻

文章来源:中国法制报道          作者:记者 高峰 松林 实习生 叶畅         发布时间:2018-08-31 21:10:25        

河源中级法院


原标题:广东河源企业反映:破产重整裁定存在猫腻
        ——广东河源中级法院少数人利用职权违反常规“站台”

    作为国家机关之一的人民法院,其职能主要是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可是广东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河源中院”)的审判长邹某某、审判员曾某某和邓某某等三人履行职责时,存在不少猫腻,不太令人信服。群众反映,三位法官违背公平正义,甚至利用职权、罔顾法律和事实,在河源市贝嘉利陶瓷有限公司(简称“河贝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即“河贝重整案”)中涉嫌违反常规“站台”,存在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嫌疑,给关联企业造成数亿元的巨大经济损失。

     企业破产重整裁定过于草率

    “河源法官在审查破产立案过程中,对所谓的‘债权人’佛山市地风升贸易有限公司所提交的‘破产申请材料’中明显存在的问题不依法进行审查,错误地裁定河贝公司破产重整立案,属于明显的滥用职权行为。”河源贝嘉利股东之一、海日陶瓷公司负责人向记者反映。


    根据案件处理程序,尤其是由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重整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内容非常严谨严肃严厉,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包括: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破产程序涉及到债务人承担重大民事责任问题,因此,在人民法院受理及审查有关破产案件时,首先应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核查。“河贝重整案”由佛山市地风升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地风升公司”)提起的破产重整申请,对于其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应该重点审查。从债权的来由看,大部分债权是地风升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得来的。从“河贝重整案”目前公开的资料看,2010年5月10日地风升公司与佛山市盛德艺经贸有限公司(下称盛德艺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以人民币500万元的价格受让了盛德艺公司对河贝公司16038237.65元的债权。2012年8月,地风升公司又与盛德艺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以人民币500万元的价格受让了盛德艺公司对河贝公司23982262.89元的债权。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地风升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3日,明显无法于2010年5月与盛德艺公司签订合同,该合同明显系伪造。而且,2010年至2015年河贝公司的财务报表上均未出现该笔债务。直到破产债权申报时,地风升公司均未提供任何与该笔债权相关的原始资料及凭证。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地风升公司自2012年4月18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与河贝公司都有着化工材料方面的交易,合计人民币24056781.25元。从最早的一笔交易,即地风升公司向河贝公司送到的记载金额为1484765元的《收款凭条》看,日期为2012年4月18日,而其时地风升公司尚未成立。在河贝公司的财务记载来看,其财务原始凭证、财务会计资料、财务会计报告等诸多材料中,对地风升公司据以提请破产重整的债权均未做详细记载,或者根本没有相应的记载。不可思议的是,河源法院法官根据这些不正常的材料,做出破产立案决定以及破产重整裁定,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

    破产重整过程法官把关不严

    “邹某某作为河贝重整案的审判长,如果和债权人代表、管理人等一起去沟通破产重整投资人相关事宜,为解决河源市贝嘉利陶瓷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问题劳心劳力,那是值得点赞的。可是事实相反,审判长大人私底下会见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严重违反纪律为犯罪嫌疑人站台。”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告诉记者,依照常识性的案例分析,法官的这种违反常规的“站台”,没有强大“内在动力”的驱使是绝对不可能的。

      

                 河源贝嘉利陶瓷有限公司(正门)

    据了解,在债权人会议提交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中,将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的情况下(讨论未获通过),河贝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某却积极组织团队前往深圳、广州、佛山等地“寻找”潜在的“破产重整投资人”,并多次将有“出资意向”的潜在投资人带往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长邹某某等人“面谈投资意向”,明里暗里地向“投资人”承诺整个过程是可控的,交易也是安全的。
    企业知情人士反映,佛山市地风升公司提供的材料存在许多破绽,虽然有债务人加盖了公章,但是,债务人用于确认地风升公司上述债权所用的公章既有2015年之前没有更换的老章,也有2015年之后的新章,还有没有经过备案的刻有英文的“香港风格”的公章。更有很多笔实际上发生在2015年之前业务,但却是用2015年之后新公章或刻有英文的“香港风格”的公章予以确认的!这些材料,足以让人怀疑债权人地风升公司与债务人河贝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某存在串通虚假破产,损害债权人以及其他投资者的重大嫌疑。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理应对这些疑点要求作为申请人的地风升公司提供相应的资料,并通知债务人的中小股东等利害关系人,以澄清事实,避免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但是,法院对此没有进行任何审查,这说明被控告人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渎职行为。
    关于被控告人并未就地风升公司债权作出审查一事,在2018年4月8日河源中院向控告人出具的《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2017) 粤 16 破 2-11 号》中得到确认。河源中院指出:“…其次,对于地风升公司的债权人身份,管理人已核查,予以确认地风升公司债权约2400万元。从破产程序的申请人来看,虽然法院尚未裁定确认债权,但管理人经审查,报告债权人会议,会议结束后15日内,未有其他债权人就该笔债权提出异议,管理人已向我院提请确认地风升公司债权数额为24038353.65元,我院已于2018年4月8日作出(2017)粤16破2-3号决定书,临时确认地风升公司债权数额为24038353.65元。地风升公司有权向我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也就是说:在决定是否立案的当时,地风升公司的约2400万元债权并没有得到法院确认;据此可以得知,被控告人是用立案当时尚不能确认的24038353.65元债权作出破产重整裁定的。
    “退一万步讲,即使地风升公司的约2400万元债权是真实的,那么,在河贝公司资产大大超过负债的情况下,被控告人做出河贝公司破产重整的裁定,也是明显违法的。”当事人律师对河源法院法官草率裁定感到惊讶。

      

                 河源中院破产重整的裁定书

    记者翻阅了河源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即(2017)粤16破申2号,其裁定书内容表述:“……从贝嘉利公司提供的现有材料显示,公司资产主要是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土地,价值约1.2667亿元,均已被查封,银行账户也被冻结;公司负债约3.5亿元人民币。”可见,该数据并没有建立在任何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有权威性文件基础上,法院据此作出裁定,是不符合程序的,也说明了少数法官存在滥用职权行为。
    据调查,河贝公司的其他应收款高达1.9亿,土地等固定资产价值超过3亿,整体的资产超过5亿,远高于公司负债,并没有达到资不抵债的标准。而这3.5亿的负债中,高达7000万的债务为担保债务,此类债务在由河贝公司承担之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该项债务实际上为或有债务,不能计算到河贝公司的负债上。事实证明,河源中院作出破产裁定是不恰当的,存在误判或违法判决,少数法官存在工作较为严重的失职。
    贝嘉利股东高管透露,在“河贝重整案”的审理过程中,河源市南宏会计师事务所(下称南宏所)在2017年9月25日向河源中院法官出具了《河源市贝嘉利陶瓷有限公司重整专项审计报告》(下称“专项审计报告”)。该报告是审理河贝公司重整案的法定的基础财务资料,是在破产重整程序开始后,合议庭进一步判定债务人是否符合我国《破产法》第二条的依据,如果经过审计发现债务人的财产没有达到资不抵债的程度,则应该及时裁定终止破产重整程序。如果发现债务人的财产达到了严重资不抵债的程度,重整已经无意义了,也应该及时裁定终止破产重整程序。
    只有当审计报告的结论是债务人虽然已经资不抵债,但还有重整的机会和条件时,才能继续审理。因此,对于判案如此重要的材料,作为本案裁判人员的法官,理应高度重视。而在“专项审计报告”中,南宏所对河贝公司的财务状况出具了否定意见,从“否定意见”以及“重要事项说明”等文字表述来看,河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层管理人员以及财务负责人等,已明显涉及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故意隐匿、故意销毁有法定保存义务的会计凭证和帐簿、财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破产重整”的阳谋与阴谋

    “无视公安机关对破产重整的立案侦查,枉法裁决终结破产重整,下一步就是阳谋与阴谋结合,采取各种手段去分钱了!”受害企业老总愤愤不平,对河源中院邹某某等法官不顾事实,我行我素,利用职权于2018年7月30日肆意主张,枉法裁定,感到十分恼怒。
    事实上,在“河贝重整案”的调查过程中,根据线索,可以发现河贝公司的大量债权债务并没有相应的会计凭证记载,包括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等,大部分都没有相应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河贝公司对外享有的1.9亿债权,也没有相应的原始资料,这说明河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层管理人员以及财务负责人等,存在故意隐匿、故意销毁有法定保存义务的会计凭证和帐簿、财务报告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针对上述事实,作为“河贝重整案”的河源中院主审法官,应该履行国家法律公职人员的职能,及时地将“破产重整”的相关犯罪线索移交公安侦查机关,但是少数法官没有履行义务,存在明显地玩忽职守,对涉嫌犯罪的人进行了纵容和包庇。
    按照我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的合法债权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后,由管理人有法定义务代表企业进行追讨,通过追讨实现的债权全部归于破产债务人,用以偿付其债务。
    通过查阅《审计报告》,记者发现,河贝公司拥有高达人民币1.9亿元应收账款,对于这些权益,破产管理人仅通过“咨询三位债务人原来及现在的财务人员”的方式,“轻率地”断定该笔高达1.9亿元的应收账款 “不存在”或“存疑”,而且拒不列入河贝公司财产清单。
    由此可见,高达1.9亿的债权,甚至能够决定河贝公司能否破产重整的关键事实,作为“河贝重整案”的主审法官,对此笔债权没有进行任何核查的情况下,草率地就对管理人的放弃行为进行默认。
    那么,破产重整的真实意图在哪呢?
    律师告诉记者,“河贝重整案”所涉及的其他应收款债权,大部分与河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某某有关联关系,隐瞒众多的应收款项,是否涉嫌职务侵占?法官应该进行必要的核查,并将核查结论移交公安侦查机关。


      
 
            公安部门对制造虚假破产举报人的立案告知书


    贝嘉利案件受害股东报告,“河贝重整案”幕后存在着高达六亿余元人民币巨额利益的博弈。2018年5月13日,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立案侦查贝嘉利公司涉嫌“虚假破产案”,并及时将立案情况以正式文件方式向河源中院进行了通报。河源中院法官于2018年6月4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立即中止审理河源市贝嘉利陶瓷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的请求》。在收到公安机关河贝重整案涉嫌“虚假破产”的刑事立案通知之后,法官不仅拒不依法下达中止审理裁定,而且还明确表示还要“继续审理”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河贝重整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在河贝重整案的民事审理程序和“虚假破产案”的刑事侦查程序之间,确实存在“刑民交叉”问题,但由于重整案件所涉及的案件事实同时也是涉嫌虚假破产案件的犯罪事实,即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果确定是虚假破产,则重整案件根本就不能成立。因此,是否可以以民事案件继续审理,必须以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立案的河贝公司涉嫌虚假破产案侦查结束,移交司法审判后的结果为依据,如果不构成犯罪,则恢复审理,如果构成犯罪,则撤销案件。
    除了1.9亿元应收款外,还有更加隐形的巨大资产。那就是河源市贝嘉利陶瓷有限公司名下拥有28万平方米的可供开发住宅和商业的土地储备。
    这块土地虽然目前的用途只是“工业用地”,但河源市政府已经在2016年至2017年间将该28万平方米所在地的土地用途重新规划成为“商业和住宅”。依据该调整后的规划,只要河源市贝嘉利陶瓷有限公司提出旧城改造方案或城市更新请求并依法补缴地价,就可以很快进行重新规划和建设开发。
    贝嘉利公司所处的地理位置,即便按照2.5的较低容积率来计算,也能开发出约70万平米的商业物业或住宅,按照河源市目前房价预算,70万平米的商业物业和住宅,如果按照平均8000元/平米的价格核算,其销售规模都在56亿元人民币左右,保守地预测,将会有高达5.6亿元的巨额利润……
    “河贝重整案”的受益者——河贝公司的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利用违法担保、虚构债务等方式将河贝公司掏空后,再进一步与所谓的债权人进行非法勾结,挖掘更大的经济效益。地方公安机关已对这个“控制人”立案侦查,并积极阻止经济犯罪衍生不良后果。
    受害企业呼吁,“河贝重整案”实际操盘手利用不法手段谋求巨大利益的同时,与河源中院少数法官的工作默契与大力协助,期待各级纪委监察部门查处真相,让破坏经济秩序和企业利益的人绳之以法;期待新闻媒体跟进报道,让河源中院裁定内幕的真相大白于天下。 (记者 高峰 松林 实习生 叶畅)

(来源:中国法制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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