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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山市华夏房地产公司被指违反拆迁安置政策被诉

文章来源:嘉州快报          作者:尚晓丽         发布时间:2018-07-24 11:37:59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的王瑞芳女士日前致函媒体反映称,乐山市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华夏上居”商住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未按政策要求对其进行拆迁安置,导致其无房居住。目前,王瑞芳女士已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期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提交给媒体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王瑞芳陈述了事情经过:我叫王瑞芳,女,汉族,1966年4月出生,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1989年7月1日,我与鲁某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乐山制药厂(已破产)所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人民东路50号第一幢1-12#房屋。此后,双方于2002年8月20日登记离婚,但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2017年10月20日,我与鲁某签订协议,上述房屋的权益归我所有。

         

银行证明的时间发生在2008年,笔迹形成的时间在2018年6月13日。这不是鲁某本人的笔迹。
 
    2009年,乐山市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华)将乐山市市中区人民东路50号第一幢1-12#房屋拆迁,开发为“华夏上居”商住项目。《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拆迁安置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每户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但乐山市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好“华夏上居”后,并未按照政策要求对我进行拆迁安置,导致我无房居住。
 
    乐山市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于2018年3月23日将该公司诉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我(原告)与乐山市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之间针对“华夏上居”小区1栋2单元16楼4号房屋存在互易合同关系,并判令被告将“华夏上居”小区1栋2单元16楼4号房屋过户至我的名下。

         
 
    《住房转让契约》上签有鲁某的名字,但不是鲁某本人的笔迹。
 
    我递交的《民事起诉状》,2018年3月23日在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立案。之后,被告乐山市华厦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住房转让契约》,说我前夫鲁某把房子转让给了王某。这份《住房转让契约》上签有我前夫鲁某的名字,但签名并不是鲁某本人的笔迹,而是王某的笔迹。从肉眼就可以对比的出来,真鲁某和假鲁某笔迹完全不同。得知此事,我于第二天(2018年6月14日)早上,即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这是《离婚证》原件上鲁山的笔迹。
 
    一个简简单单的案子,连我一个弱女子都知道怎样裁定,但在此案审理中,笔迹鉴定过程出现猫腻,审理程序又从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实在令人匪夷所思。同时,国家规定安置房5年内不得交易,安置房买卖共有人必须到场。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这些法律法规,怎么能够成为一纸空文呢。
 
    需要指出的是,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乐山市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在安置房安置期间,该公司从来没有通知共有房权人到场签定《拆迁房协议》《安置房补偿协议》及《入住通知书》,剥夺了我和鲁某应该享有的安置房待遇,依法应该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一切损失。包括《安置房协议》、抽签选房、回迁选房、入住通知书,在被拆迁人都不知道的情况下,就把被拆迁人的安置房给了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份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按还房71平方米面积的2倍以上罚款,金额大约是一百万元。因为,“华厦上居”在2010年一月份被拆迁人的安置房就可以入住,居然时至今日,被拆迁人还在外面租房子住,居无定所,影响了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安定。

          
 
       这上面清清楚楚的显示,帐本是2008年的时间。
 
    同时,该公司律师和被告王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应该处以罚金(罚金用来交被拆迁人王瑞芳补交安置房增加了26个平方米的面积)。2010年1月份“华厦上居”就可以入住了,71平方米,每年租金2万元。2018年,“华厦上居”房价每平方米约7000元。
 
    2007年,中国推进城镇化建设,房价持续上涨,7000元就把安置房卖了,逻辑显然不合理。鲁某虽字体差,但还是个本科生,难道是脑子进水的人吗。
 
    我对占有房屋的王某说了N年,找华厦开发公司管理员也说过N次,并出示了从乐山房管局拿出来的“华厦上居”是我的房子的证明,和我的《离婚征》证明房子是我的。管理人员不管,最后我找到华厦开发公司总经理王某华,我也出示了证明“华厦上居”安置房是被拆迁人王瑞芳的,王某华也不管。
 
    原告王瑞芳是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是内心善良的人,是个理性的人。换如不理性,忍受9年的安置房不安置,后果不堪设想。华厦开发公司律师交出的《住房转让契约》,只要把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出来,就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试问在华厦大地,有几个开发商是被安置人在房子已经建好可以入住的时间算起约9年不被安置。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人民作出了庄严承诺。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坚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期望此案能够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以彰显法律的严肃性,还当事人一个公道。(尚晓丽)
 
(来源:嘉州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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