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东一起交通事故案判决被指自相矛盾引发质疑
文章来源:凤凰资讯 作者:姜文丽 发布时间:2018-12-15 20:11:322017年3月26日,一个晴空万里的下午,发生在两个贫困县交界的只有两个车道的弯曲省道上(湖南衡阳市衡东县南湾乡),先是两部摩托车相撞,然后有一摩托车又与另一方摩托车身后的小轿车相撞,最后导致事故一方摩托车手孙某香在与小轿车(黄某)碰撞接触后(193号司法鉴定意见),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方阳世美(1957年出生,农民)受重伤(左口腔内被缝13针,左脸颊肿胀,右脚踝骨折,右小腿被缝数针)。坐阳世美后座的亲友阳某文,因额头上产生一个圆孔,抢救不及时(18时43分报的警,救护车差不多20时才到,而且其伤口最有可能与孙某香摩托车上的插伞装置有关),最后导致流血过多,几天后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此后,衡东县交警大队某中队为了平息事态,对阳某文拿出25000元作为安葬费用,而对孙某香出具的数目具体不知是多少。
在阳世美及其律师提出:根据193号司法鉴定意见,孙某香的摩托车:“前轮整体后移,油箱右侧面见碰撞刮擦变形痕迹,其上局部黄色油漆呈减层,右侧护杠、右侧脚踏板见碰撞痕迹”。而阳四美的摩托车:“前加装护杠见碰撞向后折弯变形痕迹,上档板碰撞松动,前加装护杠右侧外沿见碰撞刮擦痕迹,其上可见黄色油漆附着”。结合道路碎片散落位置,两摩托车是右侧碰撞接触,再根据小车司机黄某口供“两摩托车在道路中心线位置相撞”,那就说明是孙某香在逆行,才会发生的右边相撞等观点后,董某辉竟违反“返还物证不能再作为司法鉴定的依据” 的法律规定,在黄某小轿车和孙某香摩托车返还数月后,仍取回再次指定湖南中成司法鉴定所出具了份与原始鉴定意见相反的“587号鉴定意见书”,把原来是右边相撞的结论改成了左边相撞。再次遭到质疑后,又说成“587号鉴定意见书”是笔误(以上违法违纪在庭审过程中得到确认)。一审公诉人说不采用“587”号鉴定,只采用“193”号鉴定时,辩护人又一次提出:“既是采用“193”号鉴定意见,那就是右侧相撞,也即是孙某香在逆行”的观点后,一审公诉人竟当庭说“我现在不管你是右边相撞还是左边相撞、又或是中间相撞,我就是认为你有罪”的言论。
在衡东交警大队所提交的关键证据涉嫌违反法律程序并存在诸多错误的情况下,其上级主管部门不仅未发现其错误而且还当作证据进行复核使用,令人感到匪夷所思。同时,在本案中,这些证据疑点重重、证据链又无法环环相扣,指控阳世美犯罪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为何会做出如此自相矛盾的判决书,而二审法院却完全忽视一审判决书中的矛盾点和辩护人提出的不属违规超车的证据及滑痕印、碰撞地方等疑点,不顾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办案交警已然涉嫌违法违纪的事实,仍出具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书。这背后的真相究竟是什么?我们将会继续关注。(姜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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