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征收居民住宅和店面按“杂物间”补偿引质疑
文章来源:中新在线 作者:林文强 发布时间:2019-04-18 17:44:48“此次南公园马祖巷25号在旧改拆迁安置协议上,将我的两处高度均为2.4米的住宅和店面定性为‘杂物间’,而按照现有的国家政策规定,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的,应按100%计算建筑面积,给予补偿。”4月17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居民林文强致函有关部门反映称。
在提交给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林文强陈述了事情经过:我叫林文强,男,1958年7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是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的一位居民,系本次南公园片区旧改拆迁户。本次拆迁旧屋区是造福居民的工程,也是受到居民欢迎的工程,但本人在本次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对本人的房屋确权面积存在疑问。
我们一家生活困难,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于1999年经过多方协调,由市土地局照顾,安排台江区马祖巷25号12.22平方米店面,一间16.22平方米住屋,房屋高度均为2.4米。当时本人分别以每平方米600元和300元签收了本处住宅和店面,那个年代这就是商品房及店面的价格。本人属于低保户,且二儿子属于一级残疾及低收入群体,一家人被迫长期蜗居于此。
经本人了解到,按照《拆迁法》第三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8号第9条的相关规定,建筑物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是指房屋的局部层次,层高超过2.2米的、按其墙处围水平计算建筑面积。在《物权法》里面也是这样的规定。再者本人一家长期蜗居于此,也属于无房户及低保户,本人在1998年拆迁安置时协议上写的是杂物间,但高度都是2.4米以上。请问2018年12月拆迁时为何不能100%算回总面积是28.8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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