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群众向媒体举报,2019年2月22日晚9点,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泰山隆安煤业有限公司8201综采工作面在生产过程中,因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发生了一起安全事故,当场造成1人死亡。经查,死者为泰山隆安矿综采队职工田某军,男,1964年8月生,大同广灵县人,终年55岁,事故发生后泰山隆安矿将遇难者送往了府谷县人民医院,被认定为送往前死亡。事情发生后,无疑对矿难者家庭带来沉重的打击,对田某军家属造成永远的伤痛。
按照煤矿事故报告制度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理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按照程序及时向晋能集团忻州公司和相关政府部门报告,但泰山隆安矿董事长张某举、书记孙某明、矿长曾某等主要领导为了不被处罚、逃避责任,故意隐瞒事故,没有向任何上级和政府部门进行报告,也没有对死者田某军采取任何抢救措施,而且涉嫌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强制要求知晓人员全部封口。
举报内容显示:泰山隆安矿在张某举、孙某明、曾某等人指挥下,虚构矿建工程,通过财务支付给了矿建项目部 230 万元虚构工程款,由矿建项目部变向支付给了遇难者家属 230万元封口费,私了了此事,可以说是违规加违纪加违法。但事实永远是事实,销毁只能是掩耳盗铃。现泰山隆安矿将死者劳动用工合同及在矿所有信息全部销毁,但死者田某军在泰山隆安矿工作多年,到银行查询2018年前所有工资发放记录和五险一金缴纳记录便一清二楚,去府谷县人民医院查看当时死亡证明也便一清二楚。
出了安全事故,矿上理应深刻反省,全员警醒,但矿上的主要领导一错再错,视法律于不顾,置之不理,视生命为儿戏,掩盖事实真相,瞒报矿难,让遇难者家属在失去亲人的同时,还得不到一个公平合理的对待,只能让善良的农民工把泪和痛永藏心里,最终造成了这起性质恶劣的瞒报事故。
对于煤矿安全事故的问责,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处罚手段向来很硬,对瞒报的制裁措施也相当严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刑法》中也有规定,不报、谎报事故罪规定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4 条的规定,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晋能集团安全生产问责制度中也规定发生一起死亡1人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煤矿董事长、书记、矿长撤职处分,对于瞒报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问责。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坚决遏制特重大事故发生的通报》,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国家监察部等六部门联合颁发的《监察部公安部司法部安全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查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通知》,则进一步强调要“加大对瞒报事故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严惩瞒报事故责任人”。
国家为遏制矿难频发及矿难瞒报谎报事情的发生采取多种严厉措施加强管理,然而在国家严格管理的高压态势下,也没能阻止泰山隆安矿相关领导违法违纪行为的继续,更没有对泰山隆安矿得到有效震慑。泰山隆安矿矿领导在利益的驱使下,在矿难发生后仍然铤而走险,采取瞒天过海策略,蓄意隐瞒发生矿难的事实真相。
此次事故的发生,悲剧的酿成无非与安全预防措施执行不到位,安全监管力度不够、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规程不完善及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有很大关系,而矿难事故的蓄意隐瞒,既是对死者生命的亵渎,更是对国法党纪的公然挑衅。
刻意隐瞒,推卸责任,逃避处罚,究竟背后谁在指使,让其胆大妄为?矿难发生以后,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无非是想蒙混过关,逍遥法外;通过瞒报可以保护企业安全声誉,维护企业利益,但这种私了的处理方式,无疑是纵容安全生产继续处于危险境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泰山隆安矿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漠视生命,对国家法律法规置若罔闻,因此,希望此事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落实行政问责,依法严肃处理,对违规生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行政纪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泰山隆安矿有关领导的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给死者家属一个安慰,给社会公平一个交代,让逝者安息,还法律尊严。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有关此事的具体情况,媒体将进一步进行跟踪报道。
(来源:安全生产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