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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高校被指伪造租赁合同 当事人要求鉴定被拒

文章来源:中新在线          作者:宋丽娜         发布时间:2018-08-24 19:08:55        

始终牢记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审理大量案件,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公平正义。这是今年3月9日,最高法周强院长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对法院工作提出的要求。而在一起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中,河南一高校被指伪造租赁合同,当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曹文新要求对伪造合同进行鉴定的主张未予支持,致当事人败诉,损失惨重。无奈之下,当事人曹文新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希望此案能够得到公正处理。

    在提交给上级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当事人曹文新陈述了事情经过:我叫曹文新,男,出生于1976年8月,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是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侯庙镇后付楼村的一位普通村民。我要反映的问题,一是河南科技大学在诉讼中提供的合同签名栏中的签名并非本人真实签名,合同本身属于伪造合同;二是一审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剥夺当事人要求对伪造合同进行鉴定和申请对损失财产评估的权利,在判决书中未显示当事人要求证据鉴定的主张,而是以“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为由出具判决书,明显有失公平,程序违法;三是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旧未对损失财产进行相应的评估和未对伪造合同进行相应的鉴定,有失公正、公平。
 
        
 
    2006年6月,为解决在校贫困生课余时间阅读、学习问题及为部分贫困生创造勤工俭学条件,时任河南科技大学校长王某某为了让我支持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批准我在校区开设书店。于是,本人自筹资金,在河南科技大学开元校区嘉园十号楼一层一间70平方米的空房,开设了一家“三折书店”。书店开业后,为在校师生提供借阅书刊服务,并为贫困生提供了勤工俭学的机会,深得在校师生的认同和欢迎。
 
    2015年4月,为了满足和方便在校学生的需求和规范管理,经学校和当地工商部门批准,我方在书店内增添了6台电脑和15台打印、复印设备,并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打印店的成立,既满足了学校师生打字复印的需求,又为学校贫困生提供了更多的勤工俭学机会,进一步受到在校师生的欢迎,同时书店和打印店的经济效益也有了明显的增长,年收入达到20万元左右。
 
    但是2016年9月,河南科技大学下属产业中心以需要整改为由,在打印店门前张贴了“女生宿舍、男生止步”的公告,并安排专门的安保人员值守在店门前,不准男学生进店借阅书刊和打印,店里的勤工俭学生也不准进入店里。我方多次找校方协调无果,无奈之下,于2016年9月7日被迫关门停业。时至今日,书店及打印店内的书籍、打印复印设备和电脑因长时间没有使用而严重损坏。
 
         

         
 
    2017年7月3日,我方将河南科技大学诉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河南科技大学赔偿我的损失。但是,河南科技大学却伪造租赁合同,假造我的签名和指印,而且不愿赔偿我的损失。与此同时,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不对我书店和复印店的损失进行评估。在审理过程中,我发现合同伪造的事实后,当庭多次要求对河南科技大学提供的伪造合同进行鉴定,审判员一再推脱,不予支持,最后在判决书中未显示有关证据伪造的信息,并以我方“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为由判令我方败诉。
 
    2017年8月7日,初审判决书送达后,我方依法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院受理后及审理期间,我方一再申明请求中院进行财产损失评估和对河南科技大学提供的合同进行司法鉴定,并在此基础上赔偿我方损失。但是在审理过程中,法官既不对我方损失进行评估,也不同意对伪造合同进行司法鉴定,还明确支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请求。
 
      
 
    2017年11月13日,我方收到二审判决书;2017年12月5日,我方依法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申请。经查询得知,省高院已经受理(2018豫5124)。
 
    “希望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关注此事的动向。如果假证据都可以打赢官司,那么司法的威严何在,审理的公正性又在哪里? 对影响司法独立,干扰司法公正者要依法严肃处理,还普通百姓一个公道。”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侯庙镇后付楼村村民曹文新说。(宋丽娜)
 
(来源:中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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